熟知《勞基法》,不怕因病丟飯碗


癌友跟一般民眾遇到的勞資糾紛最大的差別可能在於,一般民眾出現勞資糾紛的因素很多,但癌友多半是因疾病導致請假過多、無法配合加班等困難,以致於公司刻意欺壓。

專家諮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呂秋遠
文字整理/李宜芸

只要符合《勞基法》,老闆也無法隨意開除

碰到這種情況,很多癌友會主張,以《勞基法》第十三條來捍衛自身權益。

此條指出:「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其實,這個援引方式是不適當的。因為第五十條指的是女性產假權益,五十九條是因職災所致的死亡、失能、傷害、疾病等,這兩種都跟罹癌的概念不同。

有人可能會問,那是否應該在五十條、五十九條外,多增設一條明示,不能給予癌友歧視?但我認為,這種方式反而有標籤化效果,強化了癌友可能工作能力或狀態比較特殊的形象,反而影響更多雇主未來聘用癌友的意願。也因此,從目前的法律來看,《勞基法》並未針對癌友有不同處理方式,一旦進入勞資仲裁程序,乃至於到法院,處理方式與一般民眾的勞資爭議不會有太大差異。

事實上,回歸《勞基法》原先規定就足以避免癌友受到侵害了。因為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若癌友病假、事假都符合相關規定,即使老闆對癌友工作成效不滿意,仍需要提出輔導改進措施或者以調職處理,循序漸進確認癌友是否沒有辦法勝任工作。如果老闆沒有漸行這樣程序,癌友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由此可知,即使《勞基法》沒有特殊規定保障癌友工作權,但依現行的法律來看,公司要解僱癌友也沒有那麼容易。

 

即使體力差,仍可要求轉調適合工作

那麼,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罹癌而予以資遣嗎?當然不行。公司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的程序,沒那麼簡單。

重點在於,癌友本身能不能勝任工作。若員工得了癌症,導致不能搬重物,員工可要求公司轉任適合癌友的工作。公司經輔導後不成,還得要再適當安排。真的不能勝任,雇主才能解僱。

而且,要證明員工在工作上不能勝任,需要有考核、警告的過程,考核不過才調整工作。若癌友告知老闆罹患癌症後,明明仍可以勝任工作,卻被要求明天不要來了,這就涉及不當解僱,癌友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職,要符合程序才能解僱。

這些不合理的工作職場歧視、霸凌,癌友當然要挺身面對抗議,但如果是合理轉調,甚至身體真的到了需要休養的地步,或許就要靜下來想想,是否要優先考慮暫停工作?

例如癌友原先是搬運工,罹癌後因化療消耗身體大量能量,無法搬重物。經輔導轉調文書後,卻連筆都提不起來。這時,若仍堅持要公司無止盡花資源在你身上,似乎也不合理。

跟癌細胞作戰是長久的事,先休養身體或許才是當前要務,而不須一味執著自己為何被資遣。

 

癌友遭遇就業歧視,先蒐證再申訴

如果癌友評量自己的身體還可工作,但公司硬是說不行,恐構成了就業歧視,還可能涉及公然侮辱,這時,走《勞基法》伸張正義就是天經地義的事。

例如,按照《勞基法》與公司的規定請假了,老闆卻對員工說:「你這個禮拜一直請病假、一直看病,真糟!請了廢物。」這就是職場霸凌,可能涉及公然污辱。

當這些職場上的污名化、標籤化出現,或雇主、同事有霸凌舉動,第一步不要急著申訴,應開始蒐證。職場中大部分是言語訊息,蒐證容易,應先錄音、截圖各種證據後,再主張被霸凌、欺負,要求勞工局介入。

至於何時可尋求律師協助?事實上,只要發現有歧視、不公平對待、不當解僱的情況時,都可以先找律師諮詢。但這階段通常不一定提告,而是建議先蒐證。歧視跟霸凌都是持續性的,等獲得足夠的證據時,再針對歧視或者不當解僱提告。

特別提醒癌友,勞動部都有編列預算處理勞資糾紛,可以補助律師費用,癌友如面臨勞資爭議,可以到各縣市法律協助基金會洽詢。

 

透過疾病調整人生,關注自己的平衡

癌症是個不可預期的疾病。罹癌後,應先建立信心,與癌症共存,讓癌症不要繼續惡化,慢慢讓自己身心回復到癌症侵襲前。這是癌友自己本身需要建立的基本信念。

在生活上,我建議不要給自己這麼大的壓力,健康是最重要的。「若健康是零,沒有了健康,乘上後面再大的數字都是零。」沒有了身體,什麼都沒有了,把焦點放在賺多少錢,你會好累。

沒了工作很重要嗎?我時常做家事訴訟,我發現人生過了四十五歲,尤其中產階級,大部分問題都不是來自工作,能否升總經理、能賺多少錢。真正的問題都是家變,跟父母關係、子女關係、配偶關係。可能來自自身,也可能是別人拖累了我們。

因此,面對癌症,不該去想工作跟身體平衡,而是你已經沒有平衡了。你應該將大部分的的心力,先放在自己身上,而不是怎麼保住這份工作。

我不認為癌友邊治療邊工作是好選擇,但有人考慮到需要賺錢生活,不妨先把工作做個整理,換個讓自己愉悅的工作,在少賺一點錢的情況下,把重心放在讓身體得以應付隨之而來的各種治療。也要適時尋求家庭成員的支援,千萬不要試圖隱瞞或嘗試自己平衡。一旦隱瞞,更沒有人能幫你抗癌了。

在台灣只要肯做,一個月兩萬兩千元都可以活下去,別把自己放在沒有生病的標準中。先放寬標準,等身體照顧好,隨時有機會重返職場。

 

簽契約之前,先確認內容對勞工是否友善?

要重返職場時,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前,也要記得確認內容是否有不利勞工之處。比如,「老闆有隨時終止定期契約的權利,但勞工想提前終止契約,卻必須經過老闆同意。」這就是不合理的契約內容。

此外,也要注意,若契約期間突然不想工作,是否須負擔違約金。罹癌後,突然要中斷工作的機會比較高,若違約金太高,就需要考慮是否適合簽約。

 

除了工作,癌友常碰到的法律議題

在法律實務面上,最常碰到癌友的問題不只工作權益,還包括家事爭議,有需要時,也可以找律師諮詢:

一、繼承與遺囑。

癌友得了癌症後,很多人會開始預想不幸過世,財產該分給誰?包括未來如何分財產、保險金給誰、遺囑應該要怎麼撰寫等等,這些都應該事先設想、提早做規劃。

二、長輩與子女扶養問題。

年輕一點的癌友,可能會擔心沒有能力扶養爸媽,甚至小孩剛出生,監護權不想給配偶等等。

三、配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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