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助


癌症病友急難救助專案

壹、     申請單位

一、須經醫院之社會服務室社工員轉介。

二、本會恕不接受個人申請

貳、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資格符合者裨能申請)

一、家境清寒:政府核定之低收、中低收入戶、近貧或邊貧者;或未達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標準,惟取得區公所或村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並經合作醫院確認為清寒屬實者。

二、符合第一條之家庭因癌症遭變故者。

參、     申請時效

一、喪葬救助者,請於變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急難救助者請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肆、     救助項目

一、緊急生活救助:生活扶助金,以一次為限,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二、喪葬救助:附死亡證明書及葬儀社喪葬費用明細或收據影本(未出殯前可先附估價單),補助部份喪葬費一次不超過2萬元

詳細資訊請參閱申請辦法:申請辦法

伍、     申請表(本專案不接受個人申請)

申請書(PDF版)

申請書(可編輯版)

民間團體救助單位

公部門救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