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好險在這裡」授權提供
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疫情指揮中心近期發布新指引,為因應醫院收治能量問題,無症狀或輕症者將可送檢疫所等指定機構,保戶如遇此狀況,醫療險會賠嗎?
為了防止醫院醫療量能被疫情衝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發布的心指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中,對於無症狀、輕症的確診者治療處置,採取兩種新措施:
▲已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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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隔離治療的無症狀或輕症個案,退燒至少一天,且症狀緩解,且具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已採檢日計算),如COVID-19病毒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詳件文末健康小秘書),且無須積極治療、無需使用氧氣治療,可移置集中檢疫所續隔離7天(入集中檢疫所當日為第0),期滿無須採檢即可解除隔離,或在隔離期間採檢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則解除隔離。
▲尚未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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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集中檢疫所隔離待床的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倘退燒至少一天,且症狀緩解,且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已採檢日計算),如經指揮中心安排採檢病毒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即可解除隔離。
【新指引下保護隔離治療三模式】— 保戶不幸染疫,接受治療的可能模式將有:
A. 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直到解除隔離出院。
B. 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的輕症或無症狀,達一定條件下轉送檢疫所隔離。
C. 確診的輕症或無症狀者在檢疫所等待醫院病床,直到有病床入住醫院,或符合解除隔離條件。
※不在醫院治療,合保單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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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應治療指引新措施,大量徵用、廣設加強版及中檢疫所,收治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而且徵調中央或地方政府公立醫院醫護人力進駐,已非單純隔離檢疫,還包刮醫療上的照護。
→保戶於是想問:「因為疫情爆發,醫院醫療量能不夠,不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時,可以申請住院醫療險理賠嗎?」
這個問題要先從保單條款順藤摸瓜開始。
所有住院醫療險保單,依據示範條款設計,所謂「住院」是指:「被保險人經醫師指段騏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實際情況是,染疫者均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入住醫院或先至檢疫所待床,無論住進醫院或檢疫所,均須按規定辦理入住登記手續,而且均確實在醫院或檢疫所接受隔離治療。
●檢疫所並非醫療機構
癥結就在﹑檢疫所=醫院?
檢疫所不適醫療法中規範的醫療機構,它是源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3調臨時設置的檢疫場所,由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下令各級政府,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設立檢疫或隔離場,目前主要徵用場所為飯店旅館,未來可能指定軍營、公立或軍用醫療機構。
保險是最大誠信契約,保護信賴保單能提供保障,只因政府權益措施令部分染疫者不在"醫院"接受隔離治療,保險公司基於誠信,如果不影響對價衡平,仍可考量是否放寬醫院的認定。據知,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內部已研議放寬政策。
※保戶可先提前準備好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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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建議,保戶果真不幸確診,可以注意、準備好以下證明資料:
1. 隔離治療通知書、解除隔離治療通知說。
2. 從醫院轉入檢疫所者,準備醫院醫師診斷書、醫囑轉入檢疫所日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等。
3. 從檢疫所待床轉入醫院者,準備醫院醫師診斷書、確診日期、經救護車從檢疫所轉入醫院之事實與日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等。
4. 在檢疫所直到解除隔離者,準備經醫院採檢確診報告、檢疫所醫療組所做個人治療紀錄加蓋檢疫所章等。
請求保險理賠是保護的權利,但賠不賠要看保險公司的決定,本文不代表保險公司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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