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組織
【台癌-愛.Care之友】文宣品補助申請辦法
民國100年12月初擬
民國101年06月修訂
一、目的
依據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癌-愛˙Care之友】夥伴組織之服務理念,協助夥伴團體印製癌症相關文宣品,以提供最正確之癌症相關資訊,促進各團體之資源共享,加速訊息交流與互助之目的,以落實癌症病友之服務。
二、申請資格
凡為加入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癌-愛˙Care之友】均可提出申請,醫院單位不列入補助範圍內(醫院附屬之病友團體不在此限)。
三、 申請辦法
(一)補助辦理時間
每年開放兩次辦理補助事宜,說明如下:
開放申請時間 |
審核公告 |
執行時間 |
核銷時間 |
第一次 3月1日~3月31日 |
4月30日 |
7月1日~12月15日 |
執行完成後15日內辦理 |
第二次 9月1日~9月30日 |
10月31日 |
次年1月1日~6月30日 |
※審核結果於一個月內發函通知。
(二)申請文件
- 請填寫“【台癌-愛˙Care之友】文宣品補助申請表”後,請e-mail至yami@canceraway.org.tw,並電洽(07)311-9137分機208確認。
- 申請案件如為再版印刷,需附初版jpg檔供參考;如獲政府單位同意掛名指導單位或補助,請附核准公文影印本。
(三)申請要點
- 申請類別包含宣傳海報、單張、手冊類、VCD影片等項目。
- 申請補助之文宣品如有政府單位掛名指導,須附核准公文影印本;如有其他贊助請列舉。
- 每件受理案件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00元,每一單位每年得以申請一次,如第一次未核准補助者,則可再申請第二次。
- 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缺少文件者,恕不受理。
四、 結案核銷
(一)受補助之文宣品,單位名稱露出說明如下:文宣品製作說明
項目 |
海報 |
單張 |
手冊 |
VCD影片 |
接受補助之文宣品需加註【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之logo字樣 |
○ |
○ |
○ |
○ |
提供彩色廣告1~4頁刊登本會服務資訊 |
|
|
○ |
|
※製作前,建議可提供jpg檔案供本會作確認;如有特殊情況,請向本會提出說明。
(二)核銷
請以公文掛號來函辦理結案及核銷,並檢附以下文件:
- 結案核銷表格:除郵寄書面結案核銷表格,請另附電子檔案,e-mail至yami@canceraway.org.tw,並電洽(07)311-9137分機208確認。
- 核銷發票:受補助單位須請製作廠商開立核定補助金額之發票或三聯式收據(抬頭:財團法人臺灣癌症基金會,統編:81581169),並附回郵信封及支票單位名稱。
- 提供製作文宣品
項目 |
海報 |
單張 |
手冊 |
VCD影片 |
提供本會核銷數量 |
3 |
3 |
3 |
3 |
提供本會協助宣傳之數量 |
1 |
30 |
20 |
5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審核資料文宣品得視實際狀況,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核准文件上之資料內容為主,申請單位不得任意要求另修改方向;如有變更之需求,請來函說明,取得本會之同意後再行變更。
(二)所製作之文宣品如與申請補助案件之內容主題不同,或辦理核銷時無法補齊相關附件資料者,恕無法受理補助。
(三)文宣品內容之資料須由申請單位自行邀請專業人員擬定及審閱,如有引用文獻資料需加註來源,絕無侵害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善良風俗等法令禁止事項,或涉及政治性、商業性或宗教宣教性或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若因上述情事發生法律訴訟問題,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主動放棄申請補助資格,不得提出異議。
(四)本會保留文宣品補助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五)請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業務,逾期視同放棄補助(以公文郵戳為憑)。
六、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並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