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癌-愛.Care之友】文宣品補助申請辦法與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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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組織 【台癌-愛.Care之友】文宣品補助申請辦法 民國100年12月初擬 民國101年06月修訂 一、目的 依據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癌-愛˙Care之友】夥伴組織之服務理念,協助夥伴團體印製癌症相關文宣品,以提供最正確之癌症相關資訊,促進各團體之資源共享,加速訊息交流與互助之目的,以落實癌症病友之服務。
二、申請資格 凡為加入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癌-愛˙Care之友】均可提出申請,醫院單位不列入補助範圍內(醫院附屬之病友團體不在此限)。
三、 申請辦法 (一)補助辦理時間 每年開放兩次辦理補助事宜,說明如下:
※審核結果於一個月內發函通知。 (二)申請文件
(三)申請要點
四、 結案核銷 (一)受補助之文宣品,單位名稱露出說明如下:文宣品製作說明
※製作前,建議可提供jpg檔案供本會作確認;如有特殊情況,請向本會提出說明。
(二)核銷 請以公文掛號來函辦理結案及核銷,並檢附以下文件: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會審核資料文宣品得視實際狀況,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核准文件上之資料內容為主,申請單位不得任意要求另修改方向;如有變更之需求,請來函說明,取得本會之同意後再行變更。 (二)所製作之文宣品如與申請補助案件之內容主題不同,或辦理核銷時無法補齊相關附件資料者,恕無法受理補助。 (三)文宣品內容之資料須由申請單位自行邀請專業人員擬定及審閱,如有引用文獻資料需加註來源,絕無侵害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善良風俗等法令禁止事項,或涉及政治性、商業性或宗教宣教性或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若因上述情事發生法律訴訟問題,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主動放棄申請補助資格,不得提出異議。 (四)本會保留文宣品補助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五)請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業務,逾期視同放棄補助(以公文郵戳為憑)。
六、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本會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並自公佈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