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癌險前曾被診斷有癌,投保後 罹癌被拒賠,因一理由翻轉要賠



2026-06-03

文∕李柏泉 台灣癌症基金會專家顧問
好險在這裡總編輯
(原文刊載於〈好險在這裡〉授權台灣癌症基金會刊載)
收錄於2025.9月 no.104 《愛·Care會訊》

 

中部有位女性保戶投保前曾被醫師診斷有左乳原位癌,投保15 個月後診斷左乳癌,已經屬於癌症險保單承保的「癌症重度」。她的保單從被拒賠到評議決定翻轉要賠,關鍵理由是什麼呢?

 

▲她的保單從被拒賠到評議決定翻轉要賠,關鍵理由是什麼呢?

該保戶曾在108 年1 月間接受乳房攝影巡迴車檢查,報告顯示左乳UOQ(編按:乳攝結果的上外側位置)局部結構變形,建議進一步做切片病理檢查,BI-RADS 4c 類(編按:乳房造影報告與資料解讀系統):高度建議異常- 應考慮切片。她再於108 年3 月前往部立台中醫院接受切片檢查,報告顯示疑似原位癌,診察的醫師建議接受手術治療。但她為了確切證實是否真為癌症,3 月底另往林新醫院切片檢查,結果卻變成屬於「乳房纖維囊腫變化」(Fibrocystic change),並非乳房原位癌。

 

隔了三年後,111 年3 月她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整筆給付癌症險,和傳統分次給付各項癌症治療的防癌險,若罹患「癌症重度」,二張保單可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合計120 萬元。到了112 年6月,林新醫院診斷出她罹患「C50.412 女性左側乳房外上四分之一之惡性腫瘤」,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卻得到拒賠的回應。

 

保險公司調查得知,她在108 年1 月巡迴乳攝結果有異常,3 月於部立台中醫院的切片報告結果為「C50.412 女性左側乳房外上四分之一惡性腫瘤」,經諮詢三位顧問醫師意見,通通認為她在投保前因乳房疾病就醫及切片檢查,結果都是:C50.412 女性左側乳房外上四分之一惡性腫瘤,當時主治醫師並建議手術,表示主治醫師也認為乳房有癌變狀況,因此她在客觀上,投保前的疾病(乳癌)已知悉或不能諉為不知的情形下,得以拒絕理賠保險金。

 

該保險公司的主張係依照保險法第127 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情況中者,保險公司對該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的責任。並以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89 號判決意旨,對於已在疾病中,依照「外表已有可見的徵象,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者而言。」為判斷原則。

 

這位女保戶申訴不成,繼而申請評議。她在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申請書中主張,108 年曾發現的異常,最終經林新醫院診斷為乳房纖維囊腫,並非惡性腫瘤,且比對108 年林新醫院的乳房纖維囊腫診斷,和112 年林新醫院的左乳癌診斷,左乳癌的位置並非乳房纖維囊腫變化的延伸。

 

▲評議中心對兩造的保前疾病認定爭執,首重爭點在於112 年診斷的乳癌,是否在111 年3 月投保前就已發生,果如是,那麼投保前是否已有徵象足使這位女保戶自身知悉已罹患乳癌,而無法諉為不知?

 

評議中心為此徵詢二位專科醫師就病歷等相關資料提出意見,第一位表示從病歷可見該保戶的左乳癌可能在投保前就已發生。由於二家醫院切片檢查,第一次被告知懷疑原位癌,第二次被告知良性病變,那麼,該保戶在主觀上便認定沒有罹癌,外觀上亦可能無法觸摸到腫瘤的存在,可能並不認為投保前有腫瘤的存在。

 

第二位受諮詢的專科醫師指出,第一家醫院診斷懷疑原位癌,建議手術取得更足夠組織病理檢查才可獲致是否為癌的結論,第二家醫院病理報告為良性纖維囊腫變化,如此情形於醫療上是否已經足夠診斷當下的病變,有討論空間,而第二次粗針切片是否已經能夠排除惡性疾病的診斷,應由當下主治醫師判斷(編按:指林新醫院),此判斷是否正確不在我們鑑定能力範圍之內。

 

至於第一家醫院診斷後下的疾病碼問題(編按:應係指「C50.412 女性左側乳房外上四分之一惡性腫瘤」的診斷疾病碼),第二位受諮詢的專科醫師認為,病歷上診斷碼是人為登錄,會有人為錯誤的可能,但根據當時病理報告並不支持此她診斷。因此並無證據顯示該保戶的左乳癌在投保前即已發生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