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6-01
文∕呂喬慧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律師
收錄於2025.9月 no.104 《愛·Care會訊》
疑問➊ 照顧者出現輕生或帶走全家的想法,法律如何介入?是否構成殺人預備、教唆自殺或殺人未遂?
解 析:
若照顧者產生欲帶走全家人生命的想法,而開始有購買毒藥或木炭等事前準備行為,但在照顧者開始殺人行為前就被發現,因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時照顧者會被認定成立殺人罪預備犯;若照顧者已將毒藥放入飲料讓被害人喝下或限制被害人行動後點燃木炭,縱然最終未造成有人死亡,但照顧者仍會構成殺人未遂罪。如果被害人原本並沒有自殺想法,但由於照顧者唆使或鼓動,因而誘發被害人萌生自殺的念頭,進而作出自殺行為,照顧者會觸犯加工自殺罪。當行政機關得知照顧者有輕生或帶走家人生命的念頭時,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得對照顧者進行管束,預防造成其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危險,但因法律責任之追究主要是在事件發生之後,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審判和懲罰,法律事前主動知悉並介入仍有受限,需照顧者周遭人員多加關心、細心觀察以預防憾事發生。
疑問➋ 照顧崩潰造成病人照護疏失或死亡是否構成過失致死?
解 析:
照顧者長期照顧病人而累積過高壓力以致出現照護疏失,並導致病人死亡之結果,雖然病人死亡原因與照顧者的疏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但因照顧者主觀上並無殺死病人之意圖,係因一時照顧不當而發生病人死亡的結果,此時照顧者可能涉及刑法之過失致死罪,根據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官仍會依據照顧者的過失程度、事發經過、過往照顧歷史等情節,作為是否減輕照顧者刑度的依據。
疑問➌ 法律是否考量「照顧者過勞」而有責任減免空間?
解 析:
照顧者因不堪過勞壓力而殺死受照顧者時,照顧者仍會成立刑法殺人罪,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照顧者在第一時間向警察機關自首,就會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再來,照顧者的生活狀況,若足以讓一般人感到情有可原、顯可憫恕的話,也可以依法酌量減輕原本該有的刑度;假設照顧者在長年照護下,對照顧者的精神狀態產生影響,並且在犯下殺人罪時的精神狀態,已經達到無法輕易辨識這個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能否控制自身行為,依法就能再減輕照顧者的刑度,甚至能啟動後續的緩刑,從近期法律實務關於長照殺人判決內容,可以得知法官在審理時會將照顧者的背景歷程、事發原因、殺人動機等全盤納入量刑考量。法務部亦有研議修法,朝向放寬現行減刑法律適用或就長照悲歌案件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以兼顧情理法。
疑問❹ 法律是否能協助身心障礙子女的未來保障與安置制度
解 析:
若父母欲將財產規劃留給身心障礙子女,父母可藉由財產信託方式,避免監護人或其他親人任意處分財產而未照護身心障礙者本人,信託架構多是由委託人(即財產擁有者,如父母親、身心障礙者)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財產交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委託人之指示,為受益人(身心障礙者)的利益適當地運用與管理信託財產,並由受託銀行為受益人進行例行性的支付,例如定期支付生活、看護或住宿費用,或支付臨時性之醫療或雜項費用。成年身心障礙者如有被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誘騙結婚,或無生活自理能力而被留置於易於發生危險之環境等需要接受保護服務者情形時,各縣市政府均有提供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予以安置照顧,並協助申請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如為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在遇到家中遭逢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之情狀時,相關部門亦應協助提供安置教養服務,民眾如需更詳細資訊建議詢問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疑問➎ 身障兒成年後之監護或輔助宣告機制身障兒成年後之監護或輔助宣告機制
解 析:
因成年身心障礙者所為之行為在法律上仍被認定具有效力,因此民法規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章節,目的在於保障已成年之身心障礙者不會因為判斷或表達能力降低,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時,親人、家屬就可以替身心障礙者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身心障礙者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適當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導致受有財產上損害甚至是背負刑事責任。至於當事人的判斷或表達能力是否喪失、降低,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醫療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成監護或輔助宣告。若身心障礙者無適合親人家屬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可聲請法院選定各縣市政府或社會局為監護人或輔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