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纖維肉瘤是不是除外的皮膚癌 新舊保單理賠結果已不同


 

2025-12-10

文∕李柏泉 台灣癌症基金會專家顧問
好險在這裡總編輯
(原文刊載於〈好險在這裡〉授權台灣癌症基金會刊載)
收錄於2025.6月 no.103 《愛·Care會訊》

 

 

皮膚纖維肉瘤長在皮膚真皮層,就一定是皮膚癌嗎?由於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等保險商品,將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列為非全額理賠或除外不賠範圍,因此不幸罹患皮膚纖維肉瘤,保的保單賠不賠就變得很重要。

一位於98 年投保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的保戶,112 年9 月間被診斷出皮膚纖維肉瘤,並拿到健保核給的重大傷病身份,申請理賠特定傷病險內癌症保險金50 萬元,沒想到保險公司審核後認定其屬於皮膚癌的一種,且非惡性度高的黑色素瘤,無法理賠保險金。為何會這樣?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為除外癌  

該保戶所投保的特定傷病險,是將重大疾病險中的「癌症」等疾病項目列入,再加上其他特定傷病項目的保險商品,被保人發生符合保單中約定的任一項傷病,即可申請保險金,理賠後保單也就此終止。而在重大疾病險中,對於較低侵襲性或稱低惡性度的癌症,在民國105 年1 月1 日前,常列有多項除外不賠的癌症,例如原位癌、第一期前列腺癌、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亦即,若保戶投保了重大疾病險,或投保了涵蓋重大疾病項目的特定傷病險,其「癌症」項目若列有除外不賠範圍,則一旦罹患這些除外癌症,將無法獲得保險金。

 

  保戶主張皮膚肉瘤非皮膚癌  

另外,在108 年1 月1 日前所投保的防癌險、癌症險,也會將部分癌症列為僅理賠部分保險金額(例如10%),常見列入的部分癌症,可參考前述重大疾病險的除外不賠癌。

該保戶投保的商品,「癌症」給付項目中將「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列為除外不賠的癌症。保戶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時提到,其主治醫師為骨肉瘤權威,經其診療確認其所罹患的並非皮膚癌,因生長位置非常接近骨頭,除切除外還接受冷凍治療,每三個月到台北榮總抽血、X 光及MRI 追蹤,並已是重大傷病「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病人,強調其所患癌症非皮膚癌。

 

  保險公司稱屬低惡性皮膚癌  

保險公司則向評議中心答辯說, 保戶是罹患「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dermatofibrosarcomaprotuberans),依據醫學文獻,此為一種真皮結締組織產生的低惡性度癌,屬不常見的皮膚癌,並有諮詢過顧問醫師及專科醫師,都認為依病理報告,實屬條款除外範圍的「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因此主張無理賠義務。

肉瘤也是惡性腫瘤一種,但與一般常見的癌症不同,主要差別為常見的癌症多發生於上皮細胞組織,肉瘤則發生於間葉組織。

參考國內醫學網站於一般分類上,將皮膚癌形成原因分成三類型:黑色素細胞癌、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有些甚至將國際疾病傷害死因分類標準ICD-10 疾病碼為C4A 的「Merkel cell carcinoma梅克爾細胞癌(編按:有譯為默克細胞癌)」,歸類為皮膚癌原因類型之一。其中黑色素細胞癌(即黑色素瘤)為高惡性度、易轉移、預後較差的皮膚癌。

 

  肉瘤會出現在身體多種組織  

至於肉瘤並未見於ICD-10 C43(皮膚惡性黑色素瘤)、C44(皮膚之其他及未明示惡性腫瘤)疾病碼的分類中。ICD-10 的肉瘤分類很分散,有:尤文氏肉瘤、軟骨肉瘤、纖維肉瘤、脂肪肉瘤、橫紋肌肉瘤、骨肉瘤、神經肉瘤、血管肉瘤。

可能由於分類上的不明、欠缺完整性,醫界確實有主張皮膚纖維肉瘤出現在皮膚真皮層,也是皮膚癌的一種。

 

  評議醫師認非屬皮膚癌一種  

最終該保戶的主張獲得評議中心認可,評議決定保險公司應理賠50 萬元保險金。依據評議決定書所載,專科醫師的意見指出,常見的皮膚癌為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及黑色素瘤,而保戶所罹患疾病為「隆突性皮膚纖維肉瘤」,是由真皮的結締組織產生之低惡性度肉瘤,並不包括在皮膚癌除外項目內,因為其發生位置不在皮膚表皮。

雖然評議中心判斷有利保戶,但仍需特別注意,自105 年1 月1 日起銷售的重大疾病險, 和自108 年1 月1 日起銷售的癌症險、防癌險,各保險公司於「癌症」定義上已統一,且清楚將皮膚纖維肉瘤做了相當清楚的給付約定。

 

  皮膚纖維肉瘤已被歸癌症初期  

統一定義後,「原位癌或零期癌」、「第一期惡性類癌」、「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此三類歸為「癌症初期」,在重大疾病險中,屬於除外不賠的癌症;在癌症險、防癌險中,保單通常約定可給付保險金額的10%。

其中的「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條文中特別指出,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膚纖維肉瘤」。

 

  重疾險、癌險理賠結果不同  

也就是說,上述日期起投保的重大疾病險(包括納入重大疾病險項目的特定傷病險),罹患皮膚纖維肉瘤,為除外不賠;若投保的是癌症險、防癌險,則是理賠所投保保險金額的10%。

至於什麼是「皮膚附屬器癌」呢?參考國內醫學網站說明,由汗腺、毛囊、或皮脂腺形成的癌,統稱叫皮膚附屬器癌。

建議保戶投保這些保險商品前,充分了解癌症的分類和承保範圍,以避免未來理賠結果與期待有所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