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真的有廣告宣稱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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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鈐洋律師

※編按:本文為台灣癌症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現代人越來越注重身體健康及養生方法,因此許多人會透過各種管道自行找尋有關身體保健的相關知識或購買健康食品補足自己所須的營養。但身體有狀況時,不就醫或不遵從醫囑而自行購買保健食品或健康食品真的安全嗎?

許多民眾在面對病情時常常會因為不知道如何處理而有「病急亂投醫」之心態,因此當民眾發現自己或是身旁的人罹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時,不僅道聽塗說的「偏方」容易四處流傳,民眾也可能因為電視或報章雜誌所強調的「治療」效果及名人見證等宣傳廣告而產生以健康食品代替就醫之想法。

不過,相信有些癌友在面對這些廣告時可能也會產生「真的這麼神嗎」的疑惑,或者有些癌友家庭可能也曾經購買過這些健康食品,但,不遵循正規治療方式而盲目購買保健食品或向他人推銷不實廣告的健康食品,不僅對人體危害極大,同時也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健康食品的法律規範

其實,健康食品與藥物不同,健康食品是由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藥物則是由藥事法規範,但若一項產品既非健康食品管理法之健康食品、又非藥事法之藥物,則僅為一般食品,辨別上必須多注意。

又,依據法律規定,僅有符合藥事法規定之藥商或藥品販賣者才能販賣藥品、醫療器材,而販售健康食品之業者雖然得宣稱具有保健功效,但不得宣稱有療效,否則即會違反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而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至於所謂「保健功效」,則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誤信健康食品具療效的法律究責方向

實務上曾經發生數件癌友因誤信業務話術或偏方,而購買許多不具療效之健康食品、偏方後不再服用醫師開立之藥物,導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之案例,此時若癌友或癌友之家屬能夠舉證證明癌友病情加重或死亡之結果係因服用健康食品所導致、或是能夠證明販賣偏方或健康食品之業者宣稱可以用偏方或健康食品取代醫師開立之藥物,癌友或癌友之家屬應可依契約或民法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刑事責任上,倘業者以不實話術欺騙癌友購買不具療效之偏方或健康食品,很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若業者是以3人以上為之或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之,亦有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而若經證明癌友是因吃下健康食品、偏方或是誤信可以偏方、健康食品取代藥物,進而導致病情加重或死亡,業者亦有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應多方查證及徵詢醫師建議

相信癌友們都聽過預防勝於治療,同理,在面對所謂偏方或健康食品時,與其在不了解健康食品或偏方的情況下誤買誤食影響病情甚至衍生訴訟,還不如在購買之前花點時間了解產品是否有其宣稱之功效再決定是否購買,衛福部食藥署亦有提供民眾以健康食品許可證號等方式查詢經衛福部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之查詢服務。

希望癌友了解的是,最清楚病情的還是醫師,因此應該以醫師開立之處方籤服藥以治療病情,切勿自己當醫師而任意停藥或服用其他藥物,即便對於健康食品有興趣,除了自行查閱相關資料外,建議仍應與醫師討論並徵詢醫師之意見後,再依照醫師之建議決定是否購買服用,否則若聽信廣告而擅自以健康食品或偏方取代醫師開立之藥物,不僅對病情沒有幫助,更可能因此導致病情惡化,得不償失。

因此,提醒癌友在接觸到此類廣告資訊或業者時請務必提高警覺,以保障自己之權益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