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癌症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堅持以手術後病理報告做癌症期別認定,有道理嗎?


文∕李柏泉 台灣癌症基金會專家顧問/ 好險在這裡總編輯
(原文刊載於〈好險在這裡〉授權台灣癌症基金會刊載)

收錄於2026.09月 no.108 《愛·Care會訊》

近年癌症險與重大疾病險重新定義癌症後,對於保戶申請癌症保險金,契約約定必須檢送病理檢驗報告及癌症期數才可。此一病理報告應該以手術前的切片檢查還是手術後的腫瘤檢驗為準呢?

有位保戶108年9月間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保險,保單提供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屬罹患癌症(重度)範圍內癌症,應給付30萬元保險金,且自診斷日起豁免保險費;若僅係罹患癌症(輕度),則給付3萬元保險金。伊在114年6月16日經乳房粗針穿刺切片後病理報告為stage IIA,T2N0M0,醫師綜合超音波、核磁共振等影像報告,告訴伊屬於乳癌第二期。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僅認定處於乳癌第一期,理賠3萬元。

保險公司稱以切除後病檢為準

雙方保險契約約定乳癌第一期屬於癌症(輕度),第二期以上才是癌症(重度),相差一個期別,保險金相差27萬元,以及能不能獲得保險費豁免的給付。契約約定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的證明文件之一,必須是「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保險公司所持理由是認為伊還沒以手術切除的腫瘤當樣本化驗,所以未達最終可確認為乳癌二期的條件。

評議中心不採納保險公司理由

保險公司這個說法成立嗎?該保戶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經該中心審理並諮詢專科醫師意見後,認定保戶持手術前切片報告及影像報告便可以證實為乳癌第二期,保險公司必須按癌症(重度)條件理賠保險金,並豁免保險費。

惡性腫瘤的分期,有「臨床分期」和「病理分期」,前者是指在手術前根據影像學檢查(如:超音波、MRI、乳房攝影)評估的結果,後者是指手術切除腫瘤並經病理檢查後確定的病理分期。在癌症的治療方式中,並非都是先手術切除再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已有採先導治療,例如化療或標靶治療或放射線治療等,目的多與縮小腫瘤再施予手術切除有關。

保戶醫師說先手術期別更高

保戶在評議申請中主張,伊在聖馬爾定醫院接受乳房粗針穿刺切片,檢體的病理報告顯示乳癌第二期,依照診斷證明書及超音波、核磁共振顯像的癌細胞大小都是超過2公分以上,證明伊所罹患乳癌為第二期。因伊接受醫師醫療建議,選擇先化療後再看後續情形處置腫瘤,故所附病理組織報告無法顯示癌症期數,據伊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接受化療,所詢問主治外科醫生以及血液腫瘤科醫生,也都告訴伊為乳癌第二期,如果直接接受手術,病理組織報告所判定期數只會比第二期更多或相同。保險公司怎可依其判定屬癌症(輕度)呢?

條款未明定以術前或術後為準

保險公司向評議中心答辯稱,臨床分期(cTNM)是手術前的估計,病理分期(pTNM)則是手術後的最終診斷,用來確定最終的癌症分期。

若照保險公司的說法,手術前先接受先導治療縮小腫瘤的做法,臨床上是對癌症病人的治療需求所做的醫療安排,但先導治療後很可能改變原來腫瘤的期別,例如期別變輕,對保戶的保險權益影響甚深。

雙方保險契約約定的「檢具醫院出具之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就是如同保險公司所稱必須以手術切除後的腫瘤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為準嗎?

評議醫師依粗針切片及影像論定

在本案評議決定書中並未對此爭執有所論理釐清。評議中心係將病歷資料委由該中心專科醫師提供專業醫學意見,再參酌醫師意見做成決定。根據評議決定書記載,被諮詢的專科醫師指出:「依超音波及核磁共振之報告,在左乳內下方有2.64公分(超音波)、3公分(核磁共振),期別為第二期,大於2公分,先行化療,等4次療程後再手術,經粗針切片證實為侵襲性乳癌。病理報告及影像檢查確定為重度重大疾病。」

因此,評議中心做成保險公司必須補賠差額27萬元,及自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翌日起豁免保險費。(本案評議字號:114年評字第4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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