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預後追蹤治療 保險公司說防癌險不賠,法院怎麼看?


 文/李柏泉/原載於〈好險在這裡〉

防癌險銷售40 年,超過千萬張有效保單,對於癌症治療後的長期追蹤,保險公司說沒有發現癌症就不合保單規定。果真如此?

癌症治療,通常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積極治療癌症,第二種是癌症細胞仍持續存在,目的在控制腫瘤惡化,非徹底根治。第三種,癌症已經治癒「Cancer Free」的無病期間,但為了預防再發,需定期、規律地加以追蹤,或預防性給藥治療。

 

癌症治癒後,防癌險就不用給付?

防癌險是國內最長青險種之一,有效契約保單仍逾千萬張,其給付特性有別於整筆給付型於給付後便終止的癌症險,只要在保單有效期間,罹癌治療符合保單約定各項給付項目,便會持續給付。第一種和第二種癌症治療,持續有癌細胞存在,固然算防癌險承保責任,但像第三種,明明已經CancerFree 了,防癌險還有義務給付後續追蹤或投藥預防治療嗎?

就以乳癌為例,會以手術、化放療積極予以根治,腫瘤被消滅後,部分乳癌病人被建議接受標靶輔助治療,或長期抗賀爾蒙藥物治療,以避免癌細胞復發。攝護腺癌同樣得接受長期抗賀爾蒙治療,長期抽血追蹤PSA 指數。其他癌症也往往都被醫師認為治療後必須長期追蹤。

那麼,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防癌險是保障因癌症需要治療時的給付義務,要是治癒了,身上找不到癌細胞存在了,便不在保單責任範圍。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護腺癌術後併發症 法院判符合保單規定

阿富在98 年罹患攝護腺癌三期,接受手術切除腫瘤,長期到醫院診療手術後遺留的尿失禁、尿道狹窄發炎併發症,使用抗賀爾蒙藥物等門診治療。

從107 年10 月起,保險公司認為阿富攝護腺癌沒有復發證據,保單承保範圍只限於罹患的癌症未痊癒或未控制前,如果是為了預防調養、追蹤檢查癌症是否復發、移轉,或與其無關的門診醫療行為,自然不是保單的理賠範圍。評議中心持與該公司相同看法,認為阿富確實不是在治療癌症,或治療直接因治療癌症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

但法院持反對意見,判決阿富請求理賠有道理。法院認為,受委託醫事鑑定的醫院回覆法院,說阿富的攝護腺癌當初是3b 期,切緣有侵犯,有復發可能,歷來抽血PSA 指數(編按:攝護腺特異抗原),呈持續增加趨勢,可以判斷癌症尚未痊癒。

鑑定醫院又說,所謂癌症併發症,定義為因醫療行為導致術前未曾發現的身體狀況,攝護腺癌根治切除手術後可導致應力性尿失禁,從病歷看阿富手術後的尿失禁情況未見有所改善。因此,能判斷阿富癌症未痊癒下針對手術後併發症的持續門診治療,合於保單規定。

 

持續追蹤6 年癌況 防癌險仍須理賠

101 年罹患直腸類癌的阿發,直到107 年還在持續追蹤治療,與保險公司就其中四次門診診療該不該賠爭執不下,一次是胸部X 光及腹部超音波檢查、一次是NSE 指數(編按:肺癌腫瘤標記)抽血檢查,再一次是想詢問醫師病況,第四次是申請保險需要開立診斷書。保險公司以對阿富同樣的理由拿出來主張,說阿發從101 年罹癌到107 年,根本沒有復發跡象,去看腹部肝臟超音波檢查,做抽血檢查,只不過是想確認腫瘤還在不在,保單哪裡有理賠義務呢?

法院認為,癌症多有易轉移、復發、癒後不良、難完全治癒的特殊性,所以除發現並治療現有病灶外,尚須積極定期追蹤、檢查、監控,始能稱為完整之癌症醫療行為。而保單規定以癌症為直接原因而必要的門診治療,解釋上應包括:實施癌症治療「前」所需的各次門診檢查,實施癌症治療「時」所進行的各種腫瘤切除、化療、賀爾蒙治療等項目,實施癌症治療「後」為確認治療成效、監控癌症病況等所為的定期追蹤診療。

依照此一判斷方式,法院參考受委託鑑定醫院的意見,對於阿發接受胸部X 光及肝臟超音波檢查,屬於直腸惡性類癌例行性的追蹤檢查部分,合於保單規定,門診開立診斷書是為了申請保險用,當屬保單應理賠的必要門診。

其他還有像甲狀腺癌的術後長期門診取得甲狀腺素用藥,法院也認同縱使沒有癌症復發跡象,但實施癌症治療後,為監控癌症病況所做的診療行為,實屬「以癌症為直接原因」的防癌險必須理賠的範圍。

 

※註:本文所提及個案來自「台中簡易庭109 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0 號民事判決」、「桃園地院110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 號民事判決」、「彰化簡易庭107 年度彰小字第565 號民事判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7 年度評字第1892 號、108年度評字15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