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癌症基金會【愛.Care之友】夥伴權利與義務

服務理念

  1. 癌症病友夥伴組織的發起,期能透過建置癌友服務資源之平台,促進各病友團體之資源共享、訊息交流與互助為目的,以落實服務癌症病友之宗旨。
  2. 期望癌症病友及其家屬透過經驗分享與交流之支持網絡,幫助降低癌症對癌友及其家屬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及減少家屬照護壓力。
  3. 藉由各病友團體不同癌別之屬性及可提供之資源,建立合作及服務銜接之平台,發揮社會互助之力量,幫助癌友獲得最適切的資源及專業的服務,以協助癌友重返社會適應新生活、提升生活品質,並邁向康復之路。

夥伴組織權利

  1. 任一登記立案之癌友服務單位、或癌症病友組成之支持團體等皆可免費申請加入台灣癌症基金會【台癌-愛˙Care之友】。
  2. 每一團體可定期獲得本會【愛˙Care季刊】20本季刊及電子報發送、或透過【台癌-愛˙Care之友】活動訊息刊登之申請,作為訊息交流及傳遞之用。
  3. 可參與本會之志工訓練課程(協助辦理取得“志願服務手冊”)及成長工作坊等課程及活動。
  4. 可向本會申請以下合作項目:
  5. 文宣品製作補助(申請辦法詳見【台癌-愛˙Care之友】文宣品補助辦法):
  6. 每年開放10個團體申請,每單位每年限申請一件,每件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00元整。
  7. 接受補助之文宣品需加註【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之logo字樣。
  8. 每年開放受理申請說明如下:

開放申請時間

審核公告

執行時間

核銷時間

第一次
3月1日~3月31日

4月30日

7月1日~12月15日

完成製作後15日內辦理

第二次
9月1日~9月30日

10月31日

次年
1月1日~6月30日

課程講座講師費補助(申請辦法詳見專題講座補助申請辦法):

    1. 每年開放20個團體申請,一個團體一年補助不超過兩次,補助課程講師費之50% ,鐘點費以不超過1600元/1hr計算。
    2. 講座活動布條、宣傳海報及DM等需露出【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為共同主辦單位,並於講座開始前播放財團法人台灣癌症基金會簡介,或由本會工作人員至講座現場簡介本會服務。
    3. 視需要配合基金會執行課程前後測問卷調查或意見回饋表蒐集。
    4. 每年開放受理申請時間如下:

開放申請時間

審核公告

講座辦理時間

核銷時間

第一次
12月1日~12月15日

12月31日

1月1日~3月31日

完成製作後15日內辦理

第二次
3月1日~3月15日

3月31日

4月1日~6月30日

第三次
6月1日~6月15日

6月30日

7月1日~9月30日

第四次
9月1日~9月15日

9月30日

10月1日~12月31日

 

  1. 凡台灣癌症基金會夥伴【台癌-愛˙Care之友】申請使用本分會之場地,則每年可享有一次免場地費,但仍需繳納清潔費。使用場地則參考“台灣癌症基金會南部分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2. 每一團體可申請轉載本會【愛˙Care季刊】及官網所發佈之文章(相關辦法詳見“隱私著作權聲明”)。
  3. 本會可協助張貼夥伴團體之宣傳海報、單張及手冊類供民眾或癌友索取(申請辦法詳見“資料文宣品公告申請規定”)。
  4. 可向本會申請於【愛˙Care季刊】、【台癌-愛˙Care之友】或電子報刊登各團體之活動訊息。
  5. 於本會展示組織之名稱。
  6. 優先獲得本會癌友身心靈康復課程及相關講座之訊息。

夥伴組織義務

  1. 各團體需派代表出席參與【台癌-愛˙Care之友】各項討論會議;如團體為登記立案之組織,其代表人須為組織幹部。
  2. 如團體代表更換或改選,請來函通知本會作資料更新,以供其他友會通訊連絡之用。
  3. 提供有關團體所印製的會刊訊息乙份放置本會圖書室,以供其他癌症病友、志工夥伴及參訪民眾認識及瞭解【台癌-愛˙Care之友】所連結之團體組織,並促進訊息傳遞及交流。
  4. 協助推廣台灣癌症基金會相關之宣導及服務訊息。
  5. 支持及參與台灣癌症基金會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並鼓勵【台癌-愛˙Care之友】團體其成員填寫本會基本資料表建檔,即可獲得本會之個別服務。
  6. 本會將依癌友個別需求轉介【台癌-愛˙Care之友】團體,請各受轉介團體提供癌友服務並填寫轉介回覆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