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事,我做主!預立遺囑與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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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雅娟律師

※編按:本文為台灣癌症基金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案例:

謝女107年因家暴事件與前夫離婚後獲得一筆贍養費後並取得一子撫養權(兒子丙15歲),期間帶孩子與王姓男友共同生活(未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丁(1歲),109年疫情爆發被確診罹患肺癌四期,期間均由王男獨立照顧前夫孩子及女兒,並陪伴謝女醫院治療及生活起居。在疫情期間謝女有感生命無常,也擔心隨時撒手人寰,希望在自己尚有餘力可以做好身後安排,保障兒女未來生活。同時也感謝男友盡心陪伴與付出,謝女希望哪天自己離開以後,可以將名下財產及壽險理賠金指定給男友,並將一對兒女託付給男友照顧。

 

※法律上謝女應如何處理?

一、本件謝女與王男間二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註1〕,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因此謝女與王男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謝女死亡後,王男非其配偶,不能繼承其遺產。謝女若希望自己死亡以後,可以將名下財產指定給男友之方式,可以經由下列方式為之:

(一)、登記結婚:

與王男結婚,王男成為其配偶,日後成為其繼承人〔註2〕。兩人所生之丁女原為非婚生子女,因王男與謝女結婚後而準正〔註3〕;或王男與謝女雖未結婚,然因王男之認領或經生父之撫育者,視為認領〔註4〕而與王男發生親子關係。王男與謝女經結婚後,之王男與謝女之子丙僅為直系姻親關係,日後若謝女死亡後,認有由王男擔任丙之監護人必要者,可透過先由王男收養丙之方式〔註5〕,丙被王男收養後,亦得繼承王男之遺產。

(二)、預立遺囑: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之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使將其遺產由王男取得,然應注意得是遺囑不得侵害謝女法定繼承人兒子(15歲),及女兒(1歲)之特留分(特留分為各1/4)。因此不能將遺產全部由王男取得〔註6〕

至於遺囑之方式建議以公證遺囑之方式為之(建議公證時有錄音錄影以免日後再發生爭議),較妥當。

(三)、信託方式:

謝女希望王男照顧其子女丙丁,若非以上述方式為之者,亦可經由信託之方式,由王男為受託人,丙丁為受益人。 至於壽險理賠金指定之受益人,謝女可以經由變更保險契契約受益人之方式為之,將變更受益人為丙(按:保單利益是遺產,保險金則非遺產。保單利益與保險金是不同的事情)。不過筆者認為為保護丙丁之利益起見,較不建議謝女將受益人變更為王男。

 

註1: 我國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採登記婚主義,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若未依該規定及未經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無效。與舊法係採儀式婚主義不同。

註2: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3: 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

註4: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註5: 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王男需長於丙16歲以上。

註6: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