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救助單位


公部門救助單位

內政部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於三個月內罹患重傷病、失業、死亡、失蹤等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關懷救助金。
  • 各縣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 內政部社會司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049)2391193
教育部

急難變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之急難慰問金,包含全國:

  • 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 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含幼稚園兒童)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 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洽詢
  • 朝陽科技大學 學產基金辦公室04-23323000轉分機5066、506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 具備勞保身分者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無法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 具備勞保身分者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年金、失能一次金、眷屬補助。
  • 具備勞保身分者死亡之家屬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年金。
  • 各投保單位。
  • 各縣市勞保局辦事處;網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b1YxABPOz0%3d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語音答詢服務:(0800)078-777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分機:傷病給付2236 失能給付2250 死亡給付2263
高雄市政府
  • 設籍高雄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遭逢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或因病住院、負家庭主要生計者因故無法工作、財產或帳戶因遭凍結等原因未能運用及其他重大變故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
  • 外縣市民眾缺乏交通費返鄉或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卻缺乏交通費前往報到者。
  • 殮葬救助(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傷病救助(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生活救助、交通費救助(川資救助)。
  • 三個月內罹患重病之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一點二倍) 醫療費、看護費。
  •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經)課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救助科07-3368333轉2060-2062
屏東縣政府
  • 三個月內因戶內人口死亡、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或身體遭受重大傷害等因素,無力負擔費用致生活陷困之屏東縣縣民急難救助金。
  •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08-7320415轉5408
澎湖縣政府
  • 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三個月內因罹患急病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及其他意外變故致使生活發生困難,急需緊急救助始能渡過難關者急難救助金。
  • 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
台南市政府
  • 三個月內因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困之台南市市民傷病救助金。
  • 三個月內因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等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之台南市市民生活救助金。
  • 三個月內因死亡而無力殮葬之台南市市民喪葬救助金。
  • 三個月內罹病所需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且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之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南市六個月以上之台南市市民市民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及家庭財產未達低收入戶財產限制之一點五倍) 醫療費、非指定病房費。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政)課
  • 永華市政中心06-2991111轉分機8061
  • 民治市政中心06-2991111轉分機6529